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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7

案件名称

林伟与黄志銮、郑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黄志銮,郑雪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城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林伟,男,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志銮,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郑雪媛,女,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林志銮、郑雪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林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0元,减半收取为5000元,由原告林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方新福代理审判员  洪俊达人民陪审员  陈 波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赛琴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