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王家伟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950号罪犯王家伟,男,196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2005)川刑终字第11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家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民事赔偿1999.35元。2008年9月24日、2011年3月18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1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家伟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家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52.9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家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家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3月18日起至2026年8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文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