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山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谢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谢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龙学渊,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江贵,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告谢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诉被告谢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