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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山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与谢玲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谢玲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山民初字第468号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龙学渊,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涛,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江贵,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告谢玲,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诉被告谢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眉山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