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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4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吴本贵与戴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本贵,戴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4297号原告:吴本贵,女,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汉波、马良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亚,女,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本贵与被告戴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戴亚银行存款4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发传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时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