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执行字第3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宁光与黄智海、王美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光,黄智海,王美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思执行字第3302-1号申请执行人王宁光,男,195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执行人黄智海,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王美珠,女,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王宁光与被执行人黄智海、王美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思民初字第13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5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林伟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黄智海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176号905室的房产,并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美珠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洪莲里119号102室的房产。此外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车辆登记,且银行存款余额不足。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思执行字第330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代理审判员 魏松彬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雅君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