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凯君与姜进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凯君,姜进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哈市民二初字第830号原告:刘凯君,女,汉族。被告:姜进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凯君诉被告姜进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凯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凯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凯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志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