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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一终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磊与唐山市古冶国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磊,唐山市古冶国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6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磊,无业。委托代理人:赵爱春(系刘磊之母),1966年1月4日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古冶国义炼焦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古冶区范各庄乡大安各庄村南。法定代理人:苏国义。委托代理人:杨建林,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磊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磊以同意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磊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磊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铁军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启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