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敦民初字第19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孙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敦民初字第1995号原告孙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敦化市。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200元由原告孙某红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蔺 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