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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催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陈联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催字第32号申请人: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赛格电子市场2A52B。法定代表人:陈联列。申请人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1020005222227792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4年1月16日,出票人浙江名富尔服饰有限公司,帐号12×××36,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绍兴诸暨支行营业室,收款人诸暨富迪纺织品有限公司,账号12×××60,背书人诸暨富迪纺织品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吴江港燕纺织有限公司,被背书人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4年7月15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上海凯靓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志 诚人民陪审员 吕 汉 成人民陪审员 周澍若水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