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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成刑执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什年莫友阿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什年莫友阿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5286号罪犯什年莫友阿木,女,1974年4月29���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5日作出(2003)川凉中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什年莫友阿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人民币。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6月10日作出(2003)川刑终字第589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什年莫友阿木的定罪量刑。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10日作出(2006)川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将其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06年4月10日止于2026年4月9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8日作出(2008)成刑执字第471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17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22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3年2月9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4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属精神病患者,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70分。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人民币未执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什年莫友阿木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 伟审 判 员  牟世清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