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句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范小静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小静,张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句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范小静。被执行人张有生。申请执行人范小静与被执行人张有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民初字第1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张有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范小静担保追偿款人民币67913.39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人民币205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骆志勇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