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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民初字第166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赵玉军为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赵玉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镇民初字第1669号原告: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文明街。法定代表人:董文友,任该镇镇长。组织机构代码:00603777-8。委托代理人:郑海洋、徐国章,河南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赵玉军,男,生于1973年9月6日,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大赵营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3********。原告镇平县侯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赵玉军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明奇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振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明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