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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谷行非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黄强,李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谷行非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学斌,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康健,男,甘谷县六峰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主任。被执行人黄强,男,生于1982年9月4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红霞,女,生于1983年11月16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系黄强之妻。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谷人口征决字(2014)第LFZ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3月1日对被执行人黄强、李红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立案调查,2014年3月8日作出谷人口征告字(2014)第LFZ00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告知了黄强、李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黄强、李红霞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后,在告知书确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2014年3月28日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谷人口征决字(2014)第LFZ003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黄强、李红霞于2014年2月1日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黄强、李红霞征收社会抚养费21252元。黄强、李红霞收到该征收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征收决定所确定的义务。起诉期届满之后,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2日催告黄强、李红霞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黄强、李红霞仍未履行义务。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人口征决字(2014)第LFZ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所提交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谷人口征决字(2014)第LFZ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具备法定的执行效力。应准予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甘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谷人口征决字(2014)第LFZ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洁凌人民陪审员  陈纪考人民陪审员  何 琼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保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