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占花与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占花,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庄占花,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时凤英,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秋,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庄占花诉被告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时凤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已缓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