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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庄占花与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占花,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第217号原告庄占花,女,汉族,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时凤英,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告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树秋,系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受理原告庄占花诉被告时凤英、江源区城墙街道育林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时凤英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庄占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6元(已缓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安芸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