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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益飞诉被告汪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飞,汪振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06号原告:周益飞,女。被告:汪振德,男。原告周益飞诉被告汪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福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