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益飞诉被告汪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飞,汪振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民西初字第00306号原告:周益飞,女。被告:汪振德,男。原告周益飞诉被告汪振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飞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万福永人民陪审员 彭 丹人民陪审员 宋洋逸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齐国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