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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毅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崔毅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4961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新宇。被告崔毅涛,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崔毅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被告给付原告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1821.12元,滞纳金364.2元。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依法使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受。代理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