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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与姚镜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姚镜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城法河民初字第248号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严国韫,该信用社主任。被告姚镜棠,男,成年,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诉被告姚镜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思劳信用社应当预交而未预交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桂桃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伦国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