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闫新田与XXX、郑新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新田,XXX,郑新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闫新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XXX,个体。被执行人郑新军,个体。申请执行人闫新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X、郑新军欠款纠纷一案,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闫新田申请,我院于2013年1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案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前往郑新军家中执行时,其妻子商红云暴力抗法,本院于2013年11月2日再次前往对其住所地进行搜查,并依法拘留商红云,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惠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方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申请执行人有效身份证明及(2012)惠商初字第7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彭泽光审判员 陈绍刚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俊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