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民初字第12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与台州友好鞋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台州友好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民初字第1212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负责人:金建军。委托代理人:金巧丽。委托代理人:张叶青。被告:台州友好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必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与被告台州友好鞋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温岭市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学才人民陪审员 金琴琴人民陪审员 金丽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舒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