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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27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庆各与被告毕赛赛、毕新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解封)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各,毕赛赛,毕新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2724-2号原告张庆各,男,生于1958年2月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志国,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赛赛,女,生于1990年9月20日,汉族。被告毕新玉,男,成年,汉族,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2014)牟民初字第272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毕赛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27**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现被告毕赛赛已交纳四万元保证金。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毕赛赛停放在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的豫A927**号小型轿车的查封。审判员  孙彦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思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