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刘春玲与张继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玲,张继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699号原告刘春玲,女,197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扶沟县大新镇。被告张继伟,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扶沟县大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玲诉被告张继伟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春玲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原告刘春玲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继伟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春玲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玲撤回对被告张继伟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春玲承担。审判长 邹长虹审判员 万 静陪审员 李 桥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卢清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