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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光松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光松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法刑执字第3627号罪犯尹光松。原住河南省固始县,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7日作出(2007)山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尹光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自2007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犯尹光松于2007年10月12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尹光松在执行期间,2010年9月29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尹光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4年9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尹光松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尹光松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积参加劳动,按时完成任务。2012年4月、2013年1月累计获得表扬��励2次;2011年9月、2014年4月累计获得记功奖励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尹光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光松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7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西云审判员  刘瑞欣审判员  李景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