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民一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与邵宝忠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邵宝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梨民一初字第327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国发,经理。被告邵宝忠,男,196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诉被告邵宝忠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2元,返还原告二分之一,其余126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梨树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立新审判员 王抒芳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可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