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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申字第02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方玉梅相邻关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玉梅,韩长澄,北京铁路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23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玉梅,女,1937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波(方玉梅之子),1964年1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长澄,男,1942年7月29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宇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孙潇潇,该局职工。再审申请人方玉梅因与被申请人韩长澄、北京铁路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04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玉梅申请再审称:2012年初,北京铁路局为韩长澄翻盖西房时,踩踏方玉梅的屋顶,导致屋顶损坏,雨天漏水。在施工中听从韩长澄的旨意,将后房檐排水改为直排走向,雨水直接排到方玉梅东房屋顶。把方玉梅屋顶的瓦掀掉,改为油毡加沥青做防水。方玉梅在一审时曾就该项事由增加了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却没有提到对该项诉求的处理意见。韩长澄在未取得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西房北侧加盖厨房和卫生间,厨房部分与方玉梅所承租东房后山墙距离不足1米,卫生间部分不足60公分,不但严重影响了方玉梅住房的通风采光,而且下雨时厨房和卫生间房檐上的滴水还浇到方玉梅房屋的后山墙上。施工期间,施工人员在方玉梅房屋后山墙边挖坑倒污水,造成墙体潮湿发霉,对方玉梅房屋的安全造成了影响。另外,从韩长澄的厨房能看到方玉梅的卧室,侵犯了方玉梅的隐私权。一审法院现场勘验只去了韩长澄一方,未到我方勘察受影响和损失的情况,认定两墙间距1.06米不准确,事实是靠南侧卫生间间距不足60公分。庭审时我方出示了受损情况的照片作为证据,并非判决书中所说的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故意偏袒韩长澄一方,作出错误判决,损害了方玉梅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北京铁路局为韩长澄翻建的厨房、卫生间并未对方玉梅所居住房屋的通风、采光、滴水以及个人隐私造成实质性的妨害和侵害。方玉梅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的厨房和卫生间对其居住的房屋造成了相应损害。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方玉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玉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 润贾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