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继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继开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赵铁灵,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徐学强,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宏伟,山东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继开,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继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继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城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