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灯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金××诉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金××,男,汉族,工人。被告:潘××,女,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