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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灯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金××诉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金××,男,汉族,工人。被告:潘××,女,汉族,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诉被告潘××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宝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