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民一初字第7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民一初字第7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被告邱某甲,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文化,农民,现住清河县。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中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月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