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李金洁与罗玉梅、吕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洁,罗玉梅,吕东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富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洁。被执行人罗玉梅。被执行人吕东坡。申请执行人李金洁与被执行人罗玉梅、吕东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富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4日作出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金洁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玉梅和吕东坡下落不明,在本院辖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反馈申请执行人李金洁,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富宁县人民法院(2014)富执字第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 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金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