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立宇与孙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宇,孙孟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马立宇。委托代理人:骆哲军。被告:孙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宇与被告孙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宇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立宇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