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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马立宇与孙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宇,孙孟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富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马立宇。委托代理人:骆哲军。被告:孙孟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宇与被告孙孟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立宇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立宇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马立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燕香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