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蓟民二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白国岐与佟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国岐,佟增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二初字第1467号原告白国岐。被告佟增涛。原告白国岐与被告佟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国岐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元。本案审理当中因被告佟增涛现住址不明,本院依据原告白国岐提供住址无法送达给被告佟增涛相关应诉手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佟增涛电话联系后,按电话联系人指定地点邮寄相关应诉手续后虽经人签收,但被告佟增涛并未按本院规定日期出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与被告本人核实是否已签收应诉手续。本院认为,本院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送达给被告应诉手续。同时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电话联系后邮寄的应诉手续亦不能确认由本案被告签收。因此认定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应当提供对方当事人的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属于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白国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海鹰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巍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