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10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靳洪与刘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2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洪,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1096-5号申请人靳洪,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刘建华,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4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建华在银行存款1000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玉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