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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浦商初字第22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何小云与张善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云,张善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浦商初字第2204号原告:何小云。被告:张善君。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云与被告张善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小云未在通知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公告费用,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的申请,其不履行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小云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方 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