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诸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王永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明,王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明。被执行人王永录。申请执行人杨玉明与被执行人王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535.3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53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