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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106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杨玉明与王永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明,王永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062-1号申请执行人杨玉明。被执行人王永录。申请执行人杨玉明与被执行人王永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0535.34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0535.34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执行员  高玉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