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407号原告孙某。被告于某。原告孙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自行和好为由,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利人民陪审员 鲁顺杰人民陪审员 翟桂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峪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