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米东民催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站申请公示催告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站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米东民催字第4号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站,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事业法人:贾春元,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工作站申请开户账号为300601010400****,支票号码为0794***的空白转帐支票公示催告一案中,在60日公示催告期限内无人申报权利,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工作站在公告期满后一个月内亦未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草原工作站承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雷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