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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世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何世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代表人林民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柯峻翔,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何世河,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世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陈忠负责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3)梅民初字第11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植文审判员  朱国建审判员  傅炳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雨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