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东民(2)初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原告黄优连与被告李春玲、董晓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优连,李春玲,董晓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2)初字第1291号原告:黄优连,男,1958年3月2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被告:李春玲,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景龙,辽宁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晓宇,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姜艳侠,女,1984年3月7日出生,个体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优连与被告李春玲、董晓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优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 壮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