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宾向阳与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宾向阳,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芦法民二初字第77号原告宾向阳,女,汉族,1966年8月25日出生,系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委托代理人胡晓飞,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宏义,系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三角岔51号。法定代表人张季宝,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蓓,女,197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职员,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魏健,男,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系株洲市中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株洲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宾向阳诉被告株洲市神农果业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一案中,原告宾向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宾向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宾向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994元,减半收取199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谭鹏飞审 判 员 周学华人民陪审员 赵平和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