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民调确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洪世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世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民调确字第00271号申请人:洪世尚,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负责人:金本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世尚、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洪世尚、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共同向本院提出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洪世尚、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洪世尚、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徽州支公司撤回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代理审判员 金辉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凌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