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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丹民初字第30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岳鹏与顾驾云、郭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鹏,顾驾云,郭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丹民初字第3043号原告岳鹏。委托代理人丁天,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驾云。被告郭惠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岳鹏和被告顾驾云、郭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驾云、郭惠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顾驾云、郭惠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洁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蔡保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