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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调确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张雪峰与郑玉珍、王丽霞、王栋生、董凤花申请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调确字第159号申请人张雪峰,男,汉族,1975年9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申请人郑玉珍,女,汉族,1969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系死者王有明之妻。申请人王丽霞,女,汉族,2004年11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有明之女。法定代理人郑玉珍,系王丽霞之母。申请人王栋生,男,汉族,1940年8月14日出生,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丁沟乡窑沟村窑坡社*号。系死者王有明之父。申请人董凤花,女,汉族,1941年5月1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系死者王有明之母。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张雪峰、郑玉珍、王丽霞、王栋生、董凤花关于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4)30号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王澍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雪峰、郑玉珍、王丽霞、王栋生、董凤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7月7日经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雪峰在签订协议当天一次性赔偿郑玉珍、王丽霞、王栋生、董凤花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抚养费、丧葬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10000元;二、协议签订时,郑玉珍向张雪峰提供王有明的身份证、死亡证明、医疗费票据,由张雪峰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从保险公司获得的保险赔偿款归张雪峰所有。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会宁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的会交调(2014)30号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澍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