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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田小梅,田德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小梅,田德海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4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福,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小梅,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德海,男。上诉人重庆科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2014)潼法民管异初字第00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涉案的《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认定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潼南县,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刘 虹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