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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驻民三终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遂平县田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遂平县宏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遂平县田田食品有限公司,遂平县宏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三终字第2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平县田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丽娟,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熊继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遂平县宏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遂平县田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丽娟、熊继文,遂平县宏伟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国家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进一步查明宏伟公司是否办理生产许可证;二、在一审中被上诉人认可存在返点,应进一步查明是否存在返点及返点的比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遂平县人民法院(2012)遂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遂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俊波审判员  孙 强审判员  贾保山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欣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