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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杨怀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杨怀友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含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海章,该公司职工。被告:杨怀友,成年,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怀友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袁振宇陪审员  张怀新陪审员  侯丽丽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