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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民一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范同六诉吴斌、吴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同六,吴斌,吴美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高民一初字第1546号原告:范同六,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斌,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吴美和,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同六诉被告吴斌、吴美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同六以被告已支付饲料款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斌、吴美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范同六以被告吴斌、吴美和已支付饲料款为由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同六撤回对被告吴斌、吴美和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749元,由原告范同六负担。审判员  卢晓军二0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跃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