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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密法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密山市白鱼湾镇勤农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忠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白鱼湾镇勤农村民委员会,王忠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白鱼湾镇勤农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曲兴国。委托代理人崔向光。被执行人王忠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白鱼湾镇勤农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王忠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王忠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王忠财履行给付义务,王忠财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了(2014)密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密商初字第1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明代理审判员  吕建人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振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