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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14号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乔健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国庆,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明明,安徽展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法定代表人:马盘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9元,减半收取9359.5元,由原告蚌埠富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晓红审 判 员  吴公礼人民陪审员  张炳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