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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杨某继承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某,韩某甲,陈某,韩某乙,杨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荔法审监民申字第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黄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某甲,男,1933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人民中路***号*楼。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某,女,193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人民中路***号*楼。上列两位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朋友关系):张高,男,汉族,1946年11月20日,住址广州市南村路***号***房。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韩某乙,男,1993年7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州市中山八路周门街*号***房。委托代理人:戴茜娜。原审第三人:杨某。申请再审人黄某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甲、陈某、韩某乙,原审第三人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某申请再审称:她黄某于2013年2月29日与第三人杨某共同出资购买长寿路十间巷2号房屋。她支付了70多万元,她占有该房屋的一半份额。她所支付的购房款来源是通过将与韩国伦结婚前购买的龙源里46号房屋变卖后所得款项32万,及向亲友借款40多万。长寿路十间巷2号房屋是她个人财产,不是她与韩国伦的夫妻共同财产,韩国伦不应占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如果认定韩国伦占有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将该房屋的四分之一份额作为韩国伦的遗产进行分割,则应先扣除她与韩国伦结婚前的卖房款32万,并清偿为购买长寿路十间巷2号房屋所欠债务40多万,再进行遗产分配。(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没有依法处理个人财产及清偿夫妻共同债务而直接继承遗产,侵犯了申请再审人的利益,因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韩某甲、陈某、韩某乙均认为(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书合法、公正,没有损害申请再审人和被申请人的合法利益,不需要再审,不同意再审。本院审查查明:黄某和被申请人在(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案件诉讼期间,已就购买涉案房屋时欠下债务尚未还清提出意见,因黄某在该案中所提出的依据不足而没有在该案一并处理。该案处理后,债权人已陆续就债务偿还问题向黄某及被申请人提起诉讼,部分案件已由法院审结,部分案件仍在法院审理中。本院审查认为:黄某要求确认债务并清偿后再继承遗产而申请案件再审,在(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240号案件审理中,因为黄某提供的债权债务证据涉及案外人且不足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继承与债务认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无法在原审中一并处理。现黄某的债权人已通过另案诉讼来要求本案黄某与被申请人偿还债务,黄某的要求可以通过该诉讼案件得到落实处理。综上,黄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法不能进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燕清审判员  黄 曼审判员  白 晶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骁刚罗淑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