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红民初字第33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忠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张忠良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初字第3356号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董事长。被告:张忠良,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忠良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37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富龙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