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官民初字第00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官屯分理处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官屯分理处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官民初字第00306号原告:周某某,女,194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甲,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乙,女,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丙,女,196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赵某丁,女,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官屯分理处。法定代表人:邵永波,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石桥官屯分理处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 娇 百度搜索“”